導讀: 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,發布《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下文簡稱“《規定》”)。《規定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
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,發布《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下文簡稱“《規定》”)。
《規定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,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、誹謗、威脅、跟蹤、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。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,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。
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,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,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、告誡書、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,認定家庭暴力事實。但是上述證據并不是很容易獲得。為此,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,根據家庭暴力的發生特點,總結審判實踐經驗,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,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,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,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、短信,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,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。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,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、收集上述證據,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。
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,在證據形式上,《規定》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。
此外,對于證明標準問題,《規定》還明確,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“較大可能性”即可,不需要達到“高度可能性”,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。同時《規定》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。